一、从业人员享有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
职工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为了实现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依法享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
(一)要求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劳动法 》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应当指出,劳动者享有的安全卫生权利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内容的凭证和依据。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职工为了保障自已的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此, 《 劳动法 》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显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要内容。
《 安全生产法 》 和 《 职业病防治法 》 从保护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角度,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中一定要载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和办理工伤保险两项法定事项。 《 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哪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的权利
1. 告知方式- 《 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告知从业人员。如前所说,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应采取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履行告知的责任。
( 1 )通过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等方式,公布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 2 )对职业危害较为严重的岗位和作业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附有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 3 )用人单位提供给职工使用的机器、设备、材料等,如果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当同时向职工提供使用说明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
2.告知内容
职工有权了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1 )作业场所和作亚岗位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噪声振动、辐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及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后果;机械、电气设备运转时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职工了解这些危险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对于他们提高防范意识十分必要。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2 )对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是指为了防止、避免危害因素对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造成伤害,从技术上、操作上和个体防护上所采取的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类、性质、特点和范围而制定的,一旦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的组、技术措施和报警、急救、逃生等应急救援措施等。职工了解这些内容,可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也可更好地进行自我保护。
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工享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安全卫生状况和应急救援措施的权利,即知情权;这一权利对保护职工自身的安全和健康极为重要,也是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权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是保证职工知情权的责任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的责任,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 安全生产法 》 第七条规定: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劳动者是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处在生产劳动的第一线,最了解哪里有事故隐患,哪里有职业危害因素所以他们对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有发言权;同时,劳动者往往也具有解决问题的智慧和技能,能够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因此,通过劳动者的参与、建议和监督乡可以使决策者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四)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 劳动法 》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 … ”; 《 安全生产法 》 第五十条规定:“职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生产作业过程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决定了职工接受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因此,法律赋予了职工享有接受教育培训、享有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的权利。这项权利也是保证职工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前提条件。
职工必须具备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了解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法制意识,特别是增强维权意识;
( 2 )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环境、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及危险物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 3 )掌握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要求的操作规程;
( 4 )学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5 )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援逃生方法。
(五)获得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1 可能导致职业病发生的生产作业的劳动者,法律规定其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的权利。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 《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 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检查土作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健康检查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有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 劳动法 》 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卜 《 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土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劳动者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或者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明_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又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开始或继续作业会危及操作人员生命安全健康的情况下,一忽视操作人员的安危扣不顾操作人员的要求,强迫、命令其进行生产作业。这种行为会对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是导致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法律赋予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 也是为了警示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
(七)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撤离的权利(紧急避险权)
《 安全生产法 》 四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项权利突出体现了“议人为本”的理念。
生产作业过程中,亩于自然和人为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意外的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将会或者可能会对职工造成人身伤害。例如煤矿出现的透水、冒顶、片帮等情况,建筑施工中出现的坍塌、坠落等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中出现的毒气泄漏外溢、火灾、爆炸等情况,此时如果作业人员不停止生产作业,紧急撤离作业现场,将会严重威胁他们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此,法律赋予职工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理。
职工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 1 )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事实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没有构成对人身安全的威胁,这种情况下不可贸然停止生产作业。
( 2 )紧急情况必须是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状况下,不应撤离作业现场,而应积极来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 3 )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现场。
( 4 )一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职工,例如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灸根据有关法律为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这些岗位的职工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岗位或者操作场所。
(八)享有工伤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际各国认同的“无过错(过失)赔偿拼原则,法律规定了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只要依法确认职工为工伤,无论责任在谁,都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实行工伤社会保险方式的,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五十二条规定,“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法律赋予了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职工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当明确以下四个问题。
( 1 )法律规定的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依法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或者免除、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遭受伤害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各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职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敌后,职工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职工或其亲属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4 )职工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九)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当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 劳动法 》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职工是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主力军,他们对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情况最了解,对安全管理中的问题最清楚,能够提出一些合理的、切中要害的批评与建议,减少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失误。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和建议权,才能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积极性、能动性,实现防患于未然。但一些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工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及时处理的安全卫生问题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有的负责人竟然对批评、检举、控告用人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此,法律规定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不履行安全卫生保障责任的情况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劳动法 》 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六规定:“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因此,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为职工充分行使这项权利提供机会,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批评建议做出答复。同时,用人单位对职工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应当区别对待,合理的应当采纳,不合理的应当给予解释,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加以说明。如果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接受批评监督,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行政部门、监察机关以及工会组织等进行检举、控告,以便有关部门了解、掌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 二法规的行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义务
法律在赋予职工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相应的义务。职工在依法享有职业安全卫生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职工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实质上也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健康权利。
(一)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
劳动法 》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九条规定,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一者应当遵守职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及劳动保护的具体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遵守规章制度,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由于规章制度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所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对保障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现实的意义。
操作规程是用人单位为保障生产安全、避免职业病危害,对具体操作技术和操作程序所翩定的规程,是具体指导操作人员进行规范操作、标准作业的重要技术准则。操作规程是操作人员经验的总结,有些规定是经过血的教训,甚至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换来的,因此,它是使职工自己和他人免受伤害的护身法宝。职工不但自己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且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违反它们。依照法律规定,职工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服从管理的义务
《 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九条规定,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现代化生产系统性、关联性较强,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较多,需要统一的指挥和管理。为了保持良好的生产劳动秩序,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职工遵章守规的情况。对于这样的管理,职工必须接受并服从。也就是说,职工应当服从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正确合理的管理,而对于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 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九条规定,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这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则是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尽管用人单位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采取了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但由于条件限制,、仍会存在一些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对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构成威胁。因此,个人防护用品就成为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二遣重要防线。但实践中,由于一些职工缺乏安全卫生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生伤害事故后造成了不必票的伤亡。例如,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或安全带,高处坠落后造成严重伤害;操作砂轮机的人员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砂轮破碎飞出后造成眼睛伤害等。
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具有不同的佩戴方法和使用要求, · 如果职工不按要求正确佩戴几和使用,就不能充分发挥防护用品应有的作用。因此二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履行这项义务既是保护职工自身安全和健康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预防职业病的客观需要。
(四)掌握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的义务
《 安全生产法 》 第五十条规定:“职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职业病防洽法 》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掌握安全卫生知识、提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是职工的义务、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安全卫生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别是随着生产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高新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更需要职工具备系统的安全卫生知识和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和经验、因此,为了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工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提高,必须通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几因此 · ,有关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职工有义务提高自身的安全卫生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尽心尽力。
(五)对事帮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报告的义务
《 安全生产法 》 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视定,劳动者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由于职工承担着具体的操作任务,处于生产劳动的第一线,是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第一当事人,因此,他们更容易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职工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使得这些安全卫生向题得到有效处理,就完全可以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正是由于职工没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延误了来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因此,法律规定,职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有义务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而且要求如实报告,既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大事化小。这对于用人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消除事敌隐患和职业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报告事故隐患,重在及时,贵在及时。这就要求职工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然,也包括事故发生后,职工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以便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的扩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