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为基础,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及有关专项法律法规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2002 年 6 月 29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简称 《 安全生产法 》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 70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日起实施。 《 安全生产法 》 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核心。
《 安全生产法 》 共 7 章 97 条。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 》 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安全生产法 》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即: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法 》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即: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法 》 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即: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危险性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则要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
(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安拿生产法 》 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即: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碱;翰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 安全生产法 》 同时也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义务,即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等。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士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了主动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还应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安全生产法 》 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法 》 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熬厚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五)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 安全生产法 》 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贰从业人员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相关内容
对 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 次荟议审议通过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简称 《 旁动法 》)。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该法共 13 章 107 条。
(一)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1.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 劳动法 》 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劳动法 》 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 劳动法 》 第五十七条规定:“国艇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 劳动法 》 第四章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条款,其主要内容如下:“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二日”。“用火单位几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土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 劳动法 》 第七章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方面的条款,其主要内容如下:“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批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对怀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和夜班劳动”。
《 劳动法 》 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的主要内容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洽法 》 (简称 《 职业病防治法 》)全法共 7 章 79 条。
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致病源头抓起,做好前期预防。-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针对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不同及危害程度不同,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需要分类进行 。
2.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 《 职业病防治法 》 规定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即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自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源头”进行管理,实施预评价制度。
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职业病防治法 》 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土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 职业病防治法 》 还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为保证劳动者明确地了解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 《 职业病防治法 》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关于职业病诊断管理
《 职业病防治法 》 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 ;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柯在进行职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5.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 职业病防治法 》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的主要内容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简称 《 消防法》 ) ,并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全法共分 7 章 74 条。
(一)关于火灾预防的规定
《 消防法 》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关于灭火救援的规定
《 消防法 》 规定: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一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1 992 年 11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全法共 8 章 50 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