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 山 市 人 居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广东省佛山市 人 居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设备厂 |
律师信箱 律师: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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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可起诉 编辑同志: 我们家附近有一家建筑施工单位昼夜施工,噪声和粉尘都很严重,给我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害,据有关部门检测,噪声高达 80 分贝以上。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王国立 王国立: 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民法通则》,对此类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如果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方排出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处理。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你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就可以向环保部门检举、控告,也可以直接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工厂污染造成我的鱼大量死亡怎么办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的鱼池里有大批鱼突然死亡,后来请了有关技术人员检验查明,是由于附近一家新建工厂的烟囱排放出的有毒气体所致。为此,我多次与该厂交涉,要求迅速采取改进措施,以保障群众健康,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该厂竟置之不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顾生茂 顾生茂: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 28 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第 41 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出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你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可以向环保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毒物品外溢造成污染怎么办 编辑同志: 最近,本市一家化工研究所在灌装有毒的化学物品时,由于该所的技术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办理,发生了毒品外溢事故,致使在场的 3 名工人受到毒害而住院治疗。请问,对这样的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张容生 张容生: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33 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 41 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出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43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有关部门应责令该研究所负责赔偿这次事故中直接受害者的医药、营养费用和病假工资,对引起事故的责任人员,由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已触犯刑律的,还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佛山市人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保知识论坛编辑部 |
| 摘自珠江环境报2006年11月29日 第87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