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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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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 124 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就是国家颁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 41 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被追究污染环境者,一般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一是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而形成的环境污染;二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三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那就要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所做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 3 法律对防止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对防止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作了明确规定: 1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氢类尾气的,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因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它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3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综脱硫措施。 4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防治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5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6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7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8 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 9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环保管理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10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11 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直至停止含铅汽油的生产和使用。 |
佛山市人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保知识论坛编辑部 |
| 摘自珠江环境报2006年11月29日 第877期 |